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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合奏育人“主旋律”******

  山东寿光构建“四个一体化”思政教育工作体系——

  合奏育人“主旋律”

“在‘学会与父母沟通’一课上,学生模拟还原了与父母发生矛盾的真实情景,并就‘我们如何与父母相处’这一问题展开自由辩论,在相互交流中学会了与父母换位思考;在‘模拟法庭’课上,老师组织开展了‘我是法律小专家’案例分析活动,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提高了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能力。”近日,山东寿光现代明德学校校长王永亮告诉记者,该校在山东省寿光市思政教育一体化建设工程引领下,改进思政育人模式,收到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寿光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构建基于“顶层设计、课程打造、队伍培养、阵地建设”为主的“四个一体化”工作体系,实施党建统领下的思政铸魂育人工程,激活了学校思政教育“一池春水”,有力提升了思政教育质量和育人水平。

  2021年,寿光市成立了思政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大中小学思政课程一体化研究课题组,汇聚了大中小学思政课教育专家和骨干教师30余人,强化对全市思政课教学的指导与研究。通过建立完善顶层设计,寿光确保覆盖大中小学各个学段的教材体系、教学体系、评价体系、实践育人体系、师资建设体系、保障体系等整体协同,坚定育人“大方向”。

  “通过顶层设计一体化,打破了学段壁垒,统筹理顺思政德育目标一致和内容梯度衔接的关系,有效解决了教育目标制定脱节、教育内容交叉重复、不同阶段的思政教育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为思政铸魂育人工程注入了生机活力。”寿光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刘福昌说。

  同时,寿光通过跨学段协同联动的思政课一体化教学研究联盟建设,加强了各联盟学校之间的协调“互动”,构建了不同学段“协同作战”的思政课实施体系。作为寿光域内唯一的本科院校,潍坊科技学院与寿光现代中学等24所中小学建立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研究基地,开展思政课教学研究,促进各学段思政教育融通融合。

  “联盟校共建为邻学段、同学段、跨学段相互听课、集体备课、思政课‘堵点’集体攻关及思政课教学资源共享搭建了平台,让每个学段都有‘责任田’,实现了不同学段思政课教师无障碍交流。”寿光市教体局党建工作科负责人李新刚介绍。

  在日前寿光市大中小学一体化“同城大课堂”专题研讨会上,来自全市各学段300多名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围绕“传承红色基因”这一主题同备一堂课,以家乡的红色元素为切入点,以不同年龄段学生喜欢听、能听懂的方式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在思政课教师队伍一体化培养中,寿光坚持统筹融合,全力构建全市思政课教师共同体,创新实施“一一二”工作法,即成立一个市级教研团队,组织大中小学开展联合教研;打造一个教学法,与“教学评一致性”相融合,打造高效课堂;定期组织全市各大中小学教师“同备一节课”“同上一堂课”,将一体化建设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师课堂教学的生动实践,培养思政育人“生力军”。

  同时,寿光加快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专业发展一体化团队建设,遴选了6个思政课教学示范团队,组建16个思政课名师工作室,辐射引领全市1600多名思政课教师实现专业化成长,并优化完善思政课教师评价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参与衔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寿光还大力推动思政育人阵地建设一体化,形成合奏育人“主旋律”。“我们的思政课不仅在课堂上,还经常开设在各类实践基地,这种丰富多彩的‘体验式’思政教育,学生更喜欢、效果更好。”日前,正带领学生在寿光市蔬菜高科技示范园上思政课的寿光一中教师李舒说。

  与这堂“出圈”的思政课一样,寿光越来越多的思政课教师尝试用新的“打开方式”,让思政课变得鲜活可感、有料有趣。近年来,寿光遴选新时代精神文明广场、牛头镇抗日武装起义陈列馆等30个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教学实践基地,联合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参观考察和主题实践活动,让“行走的思政课”在学生心中留下了印记。

  目前,寿光市思政课阵地建设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育人效益不断提升,实现了课内外无缝衔接、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我们将持续开好、上好一体化贯穿各学段的思政课,以入耳入脑入心的思政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学生健康成长打好生命底色。”寿光市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国峰这样说。(本报记者 魏海政 通讯员 商荣宾 张伟峰)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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